607 猎隼(3/4)

,其中中国仅允许出口了180只。

国家动物馆馆长孙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国际市场上,猎隼的合法贸易量很小,远达不到需求,因此偷猎、走私情况严重。”

据四川省森林公安“亮剑行动”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四川地区查处的类似案件约有四五起。不过要查处此类案件并不容易,由于“玩鹰族”现多通过网络交流,而且群体较小,人赃并获的难度很大。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17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指《驯养繁殖许可证》)。”在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于《许可证》的办理有明确规定:(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目前,成都市除了动物园,没有其他机构或个人办理了鹰类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成都市林业局野保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出于保护目的,并不赞成私人驯养鹰类野生动物。

用鸟做饵,撒网后,端着弩弓匍匐一旁,静等鹰、隼等猛禽上钩……这是电影《无人区》中的盗猎者,也是现实中的易某。11日,四川省高院通报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在四川甘孜州,易某携带弩弓、脚钩、网等工具,仅用了两天时间,在石渠、德格、丹巴猎捕金雕13只、猎隼1只。转运过程中,猎捕的4只金雕和猎隼死亡。易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最终获刑14年。

然而,在盗猎鹰隼的背后,却是一个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市场。催生这个市场的,正是一群做着“左牵黄、右擎苍”英雄梦的都市人。华西都市报记者连日调查,这个都市中的玩鹰群体渐渐浮出水面。

11日,四川省高院通报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易某携带捕鸟弩弓、脚钩等工具,从蒲江前往石渠县猎捕野生动物。先后在石渠县虾扎乡、起坞乡、德格县竹庆乡和丹巴县水子乡用工具猎捕金雕和隼。两天时间,易某一路猎捕金雕13只、猎隼1只。在运输过程中,其中4只金雕和猎隼死亡。该案提起公诉后,丹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易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0元。

然而,越是这样越有人争相恐后的玩命般的猎捕猎隼,就是因为它的市场价值连城,犯罪分子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湖北省保康县,位于神农架东临,虽然这个县城不大,但是却是个风起云涌,鱼龙混杂的都市,经济发达,百业俱兴。

如果有人要问,为什么一个小小的县城,居然会藏龙卧虎呢!就是因为这里有着一群专门以猎杀神农架珍稀物种为生的社会群体,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组织庞大的犯罪集团。

保康县大围子乡侗乡寨,是少数民族侗族的聚集地,侗族的寨民们,把猎隼视为保护神,别人家供奉神明,可是侗族族人的家中却供奉着猎隼的雕像,和神明的神像摆放在一起,一视同仁。

秦、汉时期,在今广东、广西一带聚居着许多部落,统称之为“骆越”(“百越”的一支)。魏晋以后,这些部落又被泛称为“僚”。明代邝露所著的《赤雅》中说,侗族也是属于“僚”的一部分。现在侗族的分布和属于“百越”系统的壮、水、毛南等民族的住地相邻,语言同属壮侗语族,风俗习惯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侗族可能是由“骆越”的一支发展而成。侗族经过原始社会发展阶段,于唐代由原始社会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有的人认为经过奴隶社会发展阶段。从唐至清,中央王朝在侗族地区建立羁縻州、土司制度,社会处在早期封建社会。清初实施“改土归流”,清朝对侗族人民进行直接统治,土地日益集中,进入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但是,侗族社会内部某些氏族组织残余,例如以地域为纽带具有部落联盟性质的“合款”,仍普遍存在。每个氏族或村寨,皆由“长老”或“乡老”主持事务,用习惯法维护社会秩序。“合款”分大小。“小款”由若干毗邻村寨组成;“大款”由若干“小款”联合。“小款首”由寨内公推,“大款首”由“小款首”商定。共同议定的“款约”必须遵守,款民大会是最高权力组织,凡成年男子均须参加,共议款内事宜。这种组织一直保存到清朝末期和中华民国初期。

侗乡寨的寨老也就是侗乡寨的族长凯西图,专门负责管理寨中的一切大小事务,这一天他正在山林中巡视,忽然间他的侄子巴旺跑了过来:“叔叔,我见到有几个猎隼人,手中的笼子里有两只猎隼!”

“什么?竟有这等事?”凯西图不由的火起:“这帮没有人性的牲口!竟然拿着我们的神鹰当做玩物去卖!从中谋取暴利,太可恶了!走,带上人,去截住他们!对了,我去找派出所的同志!你呀先去盯着他们,千万不能让他们跑了!知道吗?”

“知道了叔叔!”巴旺快步跑向丛林中,凯西图也急忙去找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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