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禽兽论案

河间府小吏刘启新粗知文理。

有一天,他问别人:“枭鸟、破獍(jing,镜,出自《述异记》,一种似虎豹的猛兽。)是什么东西?”

有人回答说:“枭鸟吃它母亲,破獍吃它父亲,都是不孝的动物。”

刘启新拍手说“对!我患了伤寒,在昏迷中,灵魂到了阴曹,看见两位冥官并排坐着。

一位小吏手持案卷请示说:某处狐狸被它孙子咬死。

禽兽无知,难以用人理来要求它。

现在只能考虑抵命,而不能以不孝治罪了。

左边的官员说:狐狸与其他兽类有区别。

已修炼成人形的,应当按人的法律判处,未修炼成人形的,则仍然按禽兽来断案。

右边的官员说:不能这样。

禽兽在其他方面与人不同,亲朋至爱则是天性,与人同样。

先王杀枭鸟、破獍,不因为是禽兽而宽恕它们。

因此应以不孝罪,把狐孙打进地狱。

左边的官员点头说:你说的很对。

过了不久,小吏抱着案卷退下,用手打我耳光。

我惊吓而醒,他们所讲的话历历在耳,只是不明白枭鸟、破獍是什么意思。

我猜测它们是不孝的鸟兽,果然是这样。”

按,这种事很新奇,所以阴府也很费斟酌,可知案情千变万化,很难偏执一端。

据我所见,还有超出律条规范之外的。

有一个人离家外出,讹传已死了。

他的父母于是把儿媳卖给别人做妾。

丈夫回家后,知道是父母卖了妻子,不能诉讼,便偷着到娶自己妻子的人家里,等着机会见了一面,竟然携妻逃了,过了一年又被抓获。

认为这事不是通奸吧,则女方已男嫁人;定为通奸吧,则男方是女方原来的丈夫,官府没有法律可援引使用。

又如劫盗之中,别有一种类型,称“赶蛋”,即不抢劫别人而专抢劫盗贼抢来的东西。

他们每每等到盗贼出外抢劫之机,或者袭击盗贼的巢穴,或在路上抢夺盗贼劫得的财物。

一天彼此格斗起来,一同被执送到官府。

认为他们不是强盗,则他们确实强抢他人;把他们定为强盗,则他们抢夺的又是盗贼的赃物。

官府也没有律条可以援引定案。

又比如女人因奸情而有孕,断案处罚之后,官府依法将私生子判给奸夫。后来孩子生出来了,丈夫愤恨,杀了孩子。

奸夫控告他故意杀害自己的孩子。

虽然有法可依,但总觉得奸夫所控告的有理而无情,丈夫所做的有情而无理。

没法把这案子加以公平判决。不知那些阴府官员遇到此类事情,又做怎样的决断?《阅微草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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