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章 南洋的规划(1/2)
“叶叔,戴笠来电,征询新几内亚岛附近关于岛屿和海洋方面的处理意见,我也咨询了我们研究院的专家,具体还是您拿主意。从二战结束以后的具体情况我要专门给您一个报告。”
第一,提倡共同开发模式,这是海岛争端谈判最主要的独特之处
海岛的归属不仅涉及到岛屿本身,还涉及到岛屿周围的大陆架和海洋经济专署区的划分。这样,如果岛屿归属问题不能解决,这片海域开发也就会冲突不断。
所以在谈判旷日持久,海岛占有权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针对海岛周边海域一般都会提出共同开发的方案。
第二,连锁效应明显,这也是联合国海洋公约生效后赋予海岛谈判的意义。
联合国海洋公约虽然确定了海洋经济专署区的范围,但对重复海域的划分规则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但是,不管采用什么原则、标准和方法,都须经有关国家的商量和同意。然而各国国情千差万别,具体利益和战略考虑又各不相同,因此达成协议自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
所以,一个国家在海洋权利谈判中使用的原则,很可能被其他国家以习惯法的形式在与其以后的谈判中加以引用。
特别是那些还没有达成任何海洋划分协定的国家,第一步更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谈判举证独特,争议多。
在海岛谈判中,地质结构法是谈判双方的重要引证之处。海岛属于哪块大陆架在地质结构上和哪里共架这些不仅可以给岛屿谈判提供证据,还关系到大陆架和海疆划分结果。
这样,谈判国家都会加强对海底地质结构的研究,以科技来促进海洋权利谈判取胜。
中国海洋权利意识树立较晚,海洋开发的过程也不顺利。
一方面,中国海洋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但产业结构还主要停留在传统的海洋渔业和海洋交通运输业上,滨海旅游、海洋油气、海水利用、海洋医药和海洋食品等新兴海洋产业的产值不到0。
另一方面,中国所处的海洋领域也不太平,有争议岛屿和海域问题都没有解决。
一是要加强宣传力度,要被国际社会所采纳。
二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实际占有。
三是加快发展海洋技术,争取在共同开发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海洋权利争夺和其他国家利益争夺一样,是和国家实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海洋强国才有实力去争取、开发和维护自己的海权。
即使共同开发也是实力强的国家占尽先机,海洋技术的先进是共同开发中的致胜法宝。
“老二,回电告诉戴笠,没什么好谈的。人们常,战争是政治的继续,而在停战谈判中恰恰相反,成为政治是战争的继续。
战场上打得好,在谈判桌上口气就硬。反之,仗打得窝囊,就无法在谈判桌上挥洒自如。
告诉戴笠,我们就是不停的占领岛屿,然后移民,扩张,印尼政府方面的态度不予考虑。”
“还有,印尼通过了一个历史性水域的政府件。相关的概念我和您一下。”
什么是历史性水域为什么印尼要将所有岛屿附近的水域划为历史性水域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是:“国际法上,海湾可通过普遍默认而成为一国内水的组成部分,尽管该海湾的封闭线超过一般法律所允许的界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条海湾条目对领湾的界定有具体的规定,如明显的水曲、水曲面积、湾口线长度不超过二十四海里等,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
在第十五条又规定: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在划定基线、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时,历史性水域会构成有关情况而对提出此种主张的国家有利。
印尼政府想表明的就是,印尼对这一地区的海域拥有历史性所有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三条,条约约经以两种以上字认证作准者,除依条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为根据外,每种字之约应同一认准。
如遇意义有差别,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之意义。两种本均为权威性本。
国际上从1919年提出历史性海湾这一概念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提出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海湾的主张。但被联合国承认的很少。
国际法中的海湾制度一书中论述了确定历史性水域的要素:“沿岸国家并不是采用国际法中一般条款,而是在一定时期内明确地、有效地、连续地对声明历史性水域的地区行使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
虽然,至今还没有关于历史性水域国际性立法,但根据专家的大量研究和国家实践,承认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海湾的条件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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